随着国家对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特别对“三农”扶持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大幅提高,经营效益不断增长。但是,由于农信社信贷管理中还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和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信贷管理长效机制等相关制度,农信社的新增贷款风险亦不断增长,信贷资产质量亟待提高。
目前,农信社信贷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贷前调查工作不认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真实性程度不高。部分农信社的信贷员责任心不强,贷前调查不认真,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及抵押物保证人等方面情况缺乏必要的实地考察、风险分析,造成借款人信息不准确、不全面。
借款人不具备合规的申请贷款条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关贷款申请条件。但笔者发现一些借款人挂靠企业资质,从事建筑、修路、房地产开发等,金额巨大,具有不合规风险。
抵押物评估价格虚高,抵押率过大。中介评估机制受利益驱动或人情关系影响,对抵押物价格评估随意性大,甚至按照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需要进了虚高评估,严重背离了市场价格。而一些农信社不审核抵押物的能力及市场价格,一律按70%评估价发放贷款,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不足。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管,风险逐步增大。农信社按担保公司保证金五倍比例,投放担保贷款,本身就隐藏了80%的贷款风险,而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谋求最大化的商业利益提取更多保证手续费,不仅降低借款人的门槛,放松了反担保措施。更有甚者,在公司保证基金比例不足的情况下,暗中要求借款人预先汇入保证金,套取贷款,实际上削弱了借款人还款能力,完全丧失了保证金作用。
贷后管理环节薄弱,监管缺失。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对借款的真实用途,借款人经营效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的变化等情况缺乏经常性跟踪监督,对影响贷款安全性、效益性的不利因素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贷款风险不断增大。
对逾期贷款催收措施不力。针对在户籍地借款后外出经商务工的借款人,部分信贷人员催收措施不力,甚至怠于催收,等到临近超过时效时,仓促起诉,判决后不问不闻,怠于申请执行。
对于以上信贷业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彻底从根本上解决。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人员整体素质。特别是对信贷岗位的员工和新招聘的年轻员工,每年要多次轮流进行信贷业务知识,信贷管理规章及贷款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及法制教育,增强其责任心和道德修养。培训一支业务能力强,风险识别能力高,道德作风正派的信贷人员队伍。
建立完善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考核机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一个时间界限,界定新老贷款,对新老贷款采取不同奖惩制度:对老贷款在清收上采取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新贷款的风险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加强对抵押物评估环节管理,适当降低抵押率。改变借款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现象,由金融机构选择委托评估机构,信贷人员参与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活动,避免抵押物的价值高估或抵押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适当降低抵押率,笔者建议机械设备等易耗物品最高抵押率不超过50%,并按成新状况下调抵押比例;对住宅商品房抵押率不超过50%,工业房地产抵押率不超过4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60%,以此有效控制抵押物价值不足带来的风险。
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与其他贷款,在调查、审查、发放、监督环节中同等的对待,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其注册资本和保证基金的比例,控制其担保贷款额度;对于担保公司在未依法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以非公司股东身份临时注入的保证金,不能作为增加贷款的保证基金。同时,应调查、审查担保公司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加强对借款人贷后监督和债权保全、催收工作。对担保公司利用信贷资金违规放贷的行为,应及时终止担保业务,清理收回其担保贷款。
加强贷后监督管理,明确信贷人员贷后监督的责任。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信贷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借款人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并作出书面记录、存档;发现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全债权,控制化解风险。对贷后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贷款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完善贷款客户的信息数据库。对贷款客户特别是大额贷款客户,农信社应在有关信用等级、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对其进行长期的信息收集、储存;此外,培育农信社自己的优质客户,达到银企共赢,从而充分保证农信社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