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波折,《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终于再次启动。试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若出台,对农信社意味着什么?
近年来,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农信社的破产工作已经在悄然进行。
例如,2010年,银监会批准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村信用社(已停业多年)实施破产,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村信用社履行破产程序。并在广东汕头、吉林四平、河北蠡县等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方面取得进展。毫无疑问,新制度的出台,将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扫除制度障碍,也给经营不善的农信社施加了压力。
应该说,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管理机制和体制逐步理顺,活力不断增强。但改革不到位、产权不够明晰、组织机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也依然存在着。监管部门为农信社改革发展倾注了很多心血,出台了很多措施,如管理部门对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出台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希望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化解这些高风险机构的风险。但由于高风险机构和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接纳外部投资者,并购重组难以大规模推广,高风险农信社化解步履艰难。而作为破产制度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又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状况缴纳保险金,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收费,对储蓄存款人实行有限额赔付。这无疑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见,对农村信用社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犹如为不能扭亏为盈的农信社划下了一道“红色警戒线”。如果不能尽快扭亏为盈,就会有被“红色警戒线”拦下的结果。
更为坦率地说,今后,农村信用社要想不被逐出农村市场,就必须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真正确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利机构的地位,按章程及规章办事,明确“三会一层”及“三长”的职责边界,增强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农信社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按章程规范运作并行使职责。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质量。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压力也是动力,破产制度出台也未必就是一个坏消息。
至少,如果该法真的建立起来,将会倒逼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方面提速,对农村信用社在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工作进展产生积极影响。
如此一来,农信社脱胎换骨的明天,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