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3月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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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 强化管理

毕 杰

  国家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科技攻关,有力地推动了大中型煤矿瓦斯抽采、技术装备、监测监控等工作,瓦斯防治水平有较大提高。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庆能投集团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大中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目标及对象

  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力争2009年全国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明显提高;2010年建成18个年抽采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矿区,进一步减少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瓦斯事故,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正常生产的煤矿。

  整治主要内容

  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为主题,重点排查和治理以下内容:

  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生产。淘汰非正规采煤方式。

  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采掘工作面及期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实现通风可靠。

  完善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地面抽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促进抽掘采平衡。

  强化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补助安全改造项目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国家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经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民用瓦斯价格等。

  进度安排

  组织督促检查(2009年9-12月)。

  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督查或企业互查等形式,对辖区内大中型煤矿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等,彻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要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工作始终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黑名单”。

  深化瓦斯整治(2010年1-6月)。

  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瓦斯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瓦斯治理和利用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瓦斯防治保障水平。树立一批先进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推广瓦斯防治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先进煤矿企业“走出去”,采取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技术服务。

  工作要求

  落实各级责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系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专家讲解、一对一交流等多种形式,交流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国家对近年来组织实施的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示范工程、技术研发、装备研制等项目成果进行梳理,提炼若干项科技成果,采取成果发布、产品展示等形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

  加大瓦斯抽采力度。省(区、市)要把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与重点煤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编制规模化建设方案,优选一批具备煤层气规模化抽采利用条件的重点区域,采取激励扶持政策,强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确保完成2010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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