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3月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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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治理瓦斯 强化基础

毕 杰 王 力

  我国小煤矿数量多,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安全基础管理薄弱,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为此,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目标及对象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煤矿。

  整治进度

  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2010年6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小煤矿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9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整治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制定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做好专家“会诊”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紧密结合当前工作。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精神,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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