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9年12月27日,财政正式下发文件,宣布将县域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政策扩大试点范围,从5省区扩大到8省区,并要求试点省区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财政资金奖励县域涉农贷款始于2009年4月,当时财政部下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黑龙江、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等5省区开始试点。
所谓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按2%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何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