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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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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乏力?


  这些情况的发生,可以归结为我国在职业危害保护工作方面力度不够。《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其法律的强制力并没有得到很好展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监管部门执法等方面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依旧有些空白。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些劳动者职业危害事件就能说明一二。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应当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没有实权,导致出现“有心无力”的情况。这也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

  职工举报职业危害,是进步也是种无奈。在这种被职工欢迎的方式之后,我们还应该看到相关的组织建设亟待跟进。我们需要法律法规强制力的体现,需要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和作用凸显,也需要工会等部门能切实担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职业病防治法》里,相关工作是由卫生部来负责的,但是近年来,相关责权划分与职能执行在卫生部与安监总局之间不能明确,这也导致一些事件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关此方面的问题还需尽快解决。

  在我国,职业危害普遍存在。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企业重视、劳动者意识不同等因素,使得部分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面进展不大,而很多企业甚至明知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伤害很大。如果以上我们发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这种局面还会维持很久,对于劳动者来说,损失的将是金钱和生命,而对我们整个生产体系,整个国家,也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和危害。 (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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