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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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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权归谁?


  “总局23号令一出,有些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人就急了。”参加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9年学术年会的某省级疾控中心负责人说。他说,这些着急的人主要是担心安监系统建立自己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而影响到他们的直接利益。 

  总局“三定方案”和23号令、27号令的出台,使职业健康监管成了此次会议的热门话题。就连提交的论文中,专门讨论职业健康监管问题的文章都比以往多。 

  谁执法?谁服务? 

  有的人撰文措辞非常尖锐,称2003年中编办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安监部门,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属于无效调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6年来卫生和安监两部门交接进展不理想,卫生部门有执法法律依据却无职能,安监部门有执法职能却无法律依据,导致职业健康监管空白,职业病防治工作呈现停滞甚至滑坡的趋势。并称如此划分职责严重打击了卫生系统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多年辛苦建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体系,而安监系统要重新设立机构是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其他一些国家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合并监管,但不符合我国国情,不能盲目模仿。 

  但是,也有卫生系统的职业健康工作者非常赞成将职业健康执法职能移交给安监部门。他们认为目前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度已经明显强于卫生部门。眼下安监部门在职业健康方面确实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但这不是问题,只要政府重视了,很快就可以解决。 

  某省级疾控中心负责人说:“现场执法交给安监部门没有问题,但是技术服务还是应该留在原来卫生部门下面的机构。” 

  谁诊断?谁裁决? 

  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任树奎介绍,总局已经向发改委提出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申请,并将在职业健康方面要建立两支队伍、三项制度和四个体系。两支队伍,即政府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和企业的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三项制度,即总局23号令、27号令和酝酿中的职业健康行政许可制度;四个体系,即职业健康标准体系、培训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信息装备体系。“在建立四个体系上,我们要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服务作用。”任树奎说。 

  有企业方面的人对现在的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工作表示不满,称中介创收要借力于执法机构,中介机构与执法机构分成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当前,职业卫生服务供给不足和资源浪费并存。如江苏省取得丙级职业危害预评价资质的机构平均年服务对象不到两家,但同时,该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比例不到10%,而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看不到人民的健康需求和职责所系,只看到自身利益。 尽管有各种困惑,但是与会者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前景非常看好,认为“第二个春天”到来了。当前比较紧要的任务是建立职业健康工作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完善职业健康标准体系,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并从长远角度考虑信息化发展。(中国安全生产网  陈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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