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制度化前进
默默地思量:心在哪里安放?总想总想把她遗忘——京畿西面的屏障,黄河,太行,汾水吕梁,五台云冈……还有那3700万老乡!
……
心在哪里安放?流转的时光,叩拜着敬畏的上苍,即使是农田、工厂,即使是商店、学堂,莽莽苍苍,过过往往,民主文明富强,那是人类最终的理想。……
诗歌的走红是近年少有的事,而以上这首《心在哪里安放》却在网络掀起热议狂潮,直接缘由在于其作者——两度因安全事故而辞职的高官:孟学农。
责任与权力同担当
2003年4月20日,因非典风暴,中共中央决定免去孟学农北京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03年4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孟学农辞去北京市市长职务的请求。
2008年9月,因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
如果说,孟学农的两次“失落”,展示着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人向人民安全负责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在建国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成为誓言。
1950年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死亡174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土法开采、风流不畅、瓦斯积聚,工人点火吸烟引起;当时的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特别重大事故作了严肃处理,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吴芝圃、副主席牛佩琮受到警告处分,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高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行政处分的第一例。以此为开端,中国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更新发展,并依托一系列的文件、制度、规范、要求、禁令,向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迈进。
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从而开辟了官员退出的新机制。
2001年3月,李岚清副总理明确指出:“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处置当事人和领导人领导责任时,往往那些审批签过字的人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今后必须依法严究执法审批者的责任。例如,有些建筑发生火灾重要原因是由于违反消防标准,发生火灾时就要追究对其消防标准审批签过字的人,未经审查的也要追究其不执法的渎职责任;对制售假药的厂,就要追究登记、开厂许可证的审批签字者的责任,虽未经审批而在其辖区内不闻不问,亦要追究其渎职责任。总之,有权就要负责,必须改变有权无责的现象,各个方面都要建立权责追究制,才能督促各个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来。如果这方面规定尚不完善,拟应制定具体法规。”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中央纪委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政是权为民所用
如今回头看去,在安全管理制度化推进过程中,最明显的就是省部级高官受到处分,但这样的“倒下”也正说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安全管理信条,正在被各级管理者所接受,而官员管理制度上的变化,应该说决定着中国安全生产的水平高低与事故的多少。
1979年11月25日,中央书记处、国务院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决定因“渤二”事故解除石油工业部部长宋振明的部长职务,给予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国务院撤销了杨钟的林业部长职务,撤销了董志勇的林业部副部长职务。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台发生特大海难事故,其后处理中,山东省副省长韩寓群、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01年,因为在一个月内陕西连续发生3起特大安全事故,其中两起是煤矿事故: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韩城下峪口煤矿瓦斯爆炸,陕西省长程安东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2003年4月20日,因非典风暴,卫生部党组书记张文康被免职。
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随后巩德顺辞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05年1月,河南副省长史济春因2004年10月20日的河南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2005年5月,辽宁副省长刘国强因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5年12月2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辞职,国务院免去了他的局长职务。
2006年7月,黑龙江副省长刘海生因2005年11月27日的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东风煤矿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被国务院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党内警告处分。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一起列车脱轨、相撞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
2008年9月14日,因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张建民被免去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2008年9月22日,因“三鹿奶粉”事件,李长江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
问责是对人民负责
近几年各地掀起问责风暴,但非制度化让百姓一直有“这不是常态化的手段”的疑虑,相关新闻就用了:官员问责不是“止痛剂”要成“长效药”的标题,期待之情溢于言表。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行政问责正由“权力问责”走向“制度问责”。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了用制度规范党政干部从政行为的有效机制,实行党政干部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干部问责,进一步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这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高度重视,将问责制落到实处的科学态度,也坚定了民众对于问责制的信心。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有关人士指出,该规定的出台使整个问责制度更加完整,此前行政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而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问责时却被排斥在外,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打消了这种疑惑。
自2003年以来,行政问责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这显示出中央致力于建立“责任政府”的坚定决心。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问责制度,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避免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异化,确保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有利于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 (尤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