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社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供销社积极发挥引领、带动和服务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和组织发动。对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服务,有效地促进各地农合组织的发展。这些农合组织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推销产品,联合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政府的肯定。但从当前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的引导和解决。
一是运作不规范。个别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吸收社员不规范、社员入股不规范、年终分红不规范、各项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社章》依法规范运作。
二是思想不端正。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政策、靠扶持、要资金,自我发展信心不足。还有个别专业合作社,就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关系、有头脑的人牵头主办,就是为了获取国家扶持资金,根本就没有想如何为农民服务,有其名无其实。
三是素质待提高。在专业合作社建设中,除少数由供销社领办外,多数是由农村中经纪人或产业大户领办组成的,这些人或在生产中,或在经营中有一技之长,但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营销知识、财务管理,市场信息等掌握不多,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四是发展不平衡。在已建的专业合作社中,围绕主导产业兴办的多、经营型的多,生产型的少、深加工型的少、超前型的少。另一方面,就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多的乡镇已组建十几专业合作社,少的一个没有。
五是作用不明显。在已建专业合作社中,有的规模不大,带动的农户不多。有的则重产前、产中的物资供应服务,还有的则重产后的产品销售服务,服务不系列,作用不明显。
六是扶持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多处提出到对专业合作社要给予资金扶持,但具体到各地各部门落实的很少。另外,专业合作社搞一些小额贷款也很难。
针对上述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要从加大扶持力度,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制度建设,开展素质培训四个方面加以引导和扶持,以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加大两个扶持力度。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农机维修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有关农业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以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除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扶持外,建议各级金融部门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贷款担保抵押条件上适当放宽,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把握三个关健环节。一是注册前要预先把关审核。注册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是多少、有没有场地、具备不具备条件、注册前要由供销社预先审核。二是注册时要严格把关复审。入社农户占多大比例,是现金入股还是实物入股,都要严格复审,不能由几个人造个表、捏个数,就能注册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关。三是注册后要加强跟踪检查和考核。对哪些不经营、不服务、不按章程规范运作的,要加强督促检查,促其发展,转型或取消其资格。
加强四项制度建设。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社员大会这一基本制度,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性质的根本要求,是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益的重要措施。二是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要重点从基本情况、经营服务情况、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四个方面做好统计工作。三是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要健全社员股金管理制度、资金筹集与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质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投资及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益和盈余分配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经费开支与审批等各项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财务管理。四是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要健全,对经营管理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有要求、有标准、有考核、有奖惩。同时,要加强对入社社员的管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