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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任常青:小贷公司发展政策需要统一

□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任常青

  目前各地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上的政策显得比较混乱,基本上一地一策,这样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微小企业及三农贷款难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应当继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金融形式的发展。然而,目前各地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上的政策显得比较混乱,基本上一地一策,这样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任常青,在出席会议时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任常青综合分析了目前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他认为,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目前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处于一个混乱状态,各地在小贷公司的设立和管理上随意性比较明显。

  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尽管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已经联合下发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做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均可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这三类发起主体,相关部门没有任何明显的偏向性。然而,各省在制定自己的政策时都不约而同地倾向于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甚至通过设置最低股份份额门槛,提高发起人(企业)资格要求,如对企业规模、资质、盈利水平的规定等限制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这实际上等于是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关闭了参与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门。

  而发起人的性质及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往往会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在客户选择上的影响因素,对于趋利行为明显的大企业来说,发放适合“三农”需要的小额贷款显然不能达到其赢取更大利润的目的。这就使得此类小额贷款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发放大额贷款的倾向。从目前全国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现状看,这种“贷大不贷小”的倾向已经得到验证。而这样的实际运行结果与有关部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初衷已是相去甚远。

  此外,从各地出台的监管政策看,各省都非常重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但是,由于省级主管部门普遍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经验、人员和技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往往停留在洗钱、非法集资、变相吸储和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方面,而缺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针对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如经营范围是否违规,是否发放大额贷款,股东是否变相使用股权抵押贷款等。

  任常青建议,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业性监管仅靠地方上的主管部门是很难实现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性监管应该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工具。因此有必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此外,任常青还表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困难问题,国家应该给予一个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扩展,融资需求越来越迫切。虽然各省都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政策,但都仅仅是原则上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并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现融资。实际上,小贷公司真正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着种种困难。而如果国家能够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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