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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贷款用于票据保证金的风险

□ 王辉杰 林国妙

  近年来,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据对某一家县级农合行统计,到5月末,该合行全行共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020笔,金额4.98亿元,吸收保证金存款2.43亿元。最近,该行在内控制度有效性检查中,发现信贷资金转入保证账户的有5例。这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风险点。笔者认为,农合行管理部门需引起高度重视,警惕由此引发的潜在风险。

  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目的是要减少风险。相反,如果信贷资金转为保证金,就等于将风险全部转嫁到银行,最后很可能由银行买单。通过简单的分析就可以得出,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信贷员对制度学习不够,不知道信贷资金不能用作保证金存款,而违规办理转账业务。二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贷款用途,他们认为贷款到账户后就是我企业的资金,所以我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有的企业“聪明”一点,将该笔贷款资金转入第三者账户,然后又把该笔贷款资金转入到自已企业账户,用于保证金。三是临柜人员无法监督。由于临柜人员在办理企业贷款入账和使用贷款资金时,一般凭企业交付的收付款凭证进行记账,而电脑只显示存款余额,临柜人员不能发现其资金的来笼去脉,也不可能去查每笔资金的进出情况,因此临柜人员无法监督。

  浙江省银监发[2005]196号《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指导意见》在加强保证金管理的相关条款中对此有严格规定:“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或转为定期存款出质,用于办理票据业务”。而浙江省农信联社也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为此,笔者建议信贷人员要认真做好企业贷款的“三查”工作,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融资项目,做到企业资金需求心中有数。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告知企业:贷款资金不允许转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此基础上,要核查该企业的存款明细账,查明保证金的来源无误后,方可办理。并将贷款日期与承兑汇票签发日期错开,如果企业在当日既要办理承兑汇票,又要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先将承兑汇票业务办妥后,再发放贷款,避免贷款资金用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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