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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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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娄军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各级人行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的范围力度加大,洗钱和反洗钱的观念逐渐走进了社会普通公众的视野、洗钱与洗钱犯罪正开始渐渐成为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也许很多人会简单地认为反洗钱是金融机构部门的事情,和自己毫不相干;同样也许很多金融机构会认为反洗钱只是是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的事情,和自己关系不大。其实不然,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和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反洗钱和每家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都有着紧密联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的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且必须及时更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当我们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首先会被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对登记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还会在和公安部门联网的核查系统中校验我们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实际上我们正在配合银行履行反洗钱法中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如果我们的身份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就会中止为我们办理业务。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及时更新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当我们办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的时候,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履行其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将我们这笔交易上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分析,如果涉嫌有洗钱嫌疑的将进行反洗钱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有洗钱线索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义务和权利。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仅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如珠宝行业等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也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洗钱犯罪。除了履行法定义务以外,金融机构的预防、监控洗钱活动也是反洗钱的主要作用。反洗钱主要预防的是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犯罪所得要实现合法化,就必然会通过洗钱这一途径。洗钱活动一般有放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通常犯罪分子以开立账户的方式把资金放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然后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使其看起来合法,最后把所有资金归集起来并转出到其他账户。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发现该笔可疑交易并上报,人民银行重视并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就将可以通过这条“隐蔽”的通道快速的打击犯罪,这也避免了更多的受害者深陷其害。

  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对获取的反洗钱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此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于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也就是当我们向金融机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在金融机构的每笔交易记录,人民银行获得这些资料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司法机关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而不能用于其他与反洗钱无关的行政活动。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如仍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金融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更是保护自身、接受监管、发展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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