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乾是石家庄一家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农民工。某日他像往常一样,上班前要到公司修建在工地的换衣室去换工作服。换衣服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为此共花去医疗费二万元。建筑公司则认为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其换衣服也不属于工作范围,更不是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所以不认为是工伤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现李乾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问李乾受伤是否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其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这是认定工伤的必要的条件。本案的关键是李乾上班期间换衣服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否属于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适用本条第二项的法律规定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李乾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要件。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工作,本案中,李乾在工作开始前去换工作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行为。考虑到建筑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职工在工作开始之前换下自己的衣服,这种预备性行为与工作有必然的联系,是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李乾受伤工作是原因所致,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综上分析,李乾受伤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2款的规定。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