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联合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不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固然可以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管理及技术、拓展业务平台等多方面的优势,但如果选择不当或推进不顺也可能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陷入“战投困境”,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笔者以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总体上要坚持多思慎行的思路,从自身实际出发,正确选择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同时积极做好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战略投资者到位以后,各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要深入思考的几个问题主要有:
(一)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宜,这主要是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十分接近,业务联系紧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提升作用明显。即便要选择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也要以银行为主业,而且最好能够在农村金融领域或至少在零售银行业务方面有专长的金融机构为好。
(二)选择境内机构还是选择境外机构。在选择战略投资者时有一种想当然的看法就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无一例外地全都是境外机构,好像战略投者一定要是境外的机构,其实不然,选择战略投资者时一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大型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有差距,所以选择国际商业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是对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可不必一定要选择境外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笔者以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可能多选择境内机构可能更好。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能与国际银行机构在管理、技术方面的差距更大,如果一味贸然学习国外的做法可能超越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有的技术吸收能力,反而导致效果下降。相反,中西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能比东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后起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较之于先起步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较之于国内股份制银行可能差距不是特别大,更有利于消化吸收。
(三)选择一家还是多家战略投资者。选择一家还是多家战略投资者确实是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从完善法人治理的角度来看,选择多家比选择一家要好;如果每家战略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优势互补,那么选择两家以上的战略投资者更为有利,如杭州联合银行有两名战略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派一名董事,荷兰合作银行派一名高管,各有侧重,不失为一种优化组合。选择一家战略投资者的优势是:持股较高、责任重大而明确,便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和管控,但其缺点也很明显,没有竞争,可能导致战略合作流于形式。笔者在此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协调能力选择,协调能力弱的管理团队以选择一家战略投资者为宜,协调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可以考虑选择2-3家战略投资者。
(四)选择大型金融机构还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笔者以为以选择中小型金融机构为好,主要理由在于:对大型金融机构而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在其对外投资中占比很低,很难引起高层领导的真正重视,随着大型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变迁可能会出售持有的股份,变成财务投资者。相反,中小型金融机构往往在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成熟的经营策略,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很看重,因而投入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会更多,更容易取得成效。在此,笔者建议发达地区和有一定实力与规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多地考虑选择国际上的中小型零售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
(五)选择在股改时引入还是增发时引入。再一个问题就是引入的时机问题,股改时引入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可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作价,甚至可以让战略投资者承担一部分历史债务;在增发时引入可要求战略投资者支付一定的溢价。在什么时间引入战略投资者本质上没有严格的优劣之分,最根本的还是要结合自身和战略投资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一些经济发展潜力和前景比较大的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可能在股改完成后增发时引入比较好,这时可以已经取得的业绩引入资质更高的战略投资者,也可以获取相对高的溢价;对那些已经有良好合作基础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考虑在股改时引入,这样更加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诚意,为今后的合作奠定更加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