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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声
完善法规促安全


  完善事故处理杜绝瞒报

  瞒报是安全生产最让人痛恨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隐瞒了事实,而且也为事故的真相调查和营救工作埋下祸根。尽管最近几年针对事故瞒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可是瞒报行为依然嚣张。

  回放:2007年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只上报5人受伤,瞒报事故死亡人数。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在技改整合期间非法生产,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瞒报谎报,其他股东和该镇个别工作人员参与瞒报。

  定格: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并公布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认定办法,以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并明确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处罚办法。

  点评:完善处罚事故瞒报的法律依据,向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亮出法律利剑,制止违法。

  行政处罚越来越细

  最近几年,因为生产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例不胜枚举,而且处罚的力度也有逐渐加强之势,但是处罚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回放:2007年1月17日凌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超越矿业公司壕赖沟铁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35名矿工中除6人获救外,其余29人遇难。经壕赖沟铁矿“1·17”特大透水事故调查组调查,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涛、东河区政府副区长郭永红、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中心监管科科长武琳等7名行政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2007年3月22日,河南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遇难,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方组织隐瞒事故,后被发现。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决定, 对汝州市副市长彭清旺、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杜江涛、副局长任会通、生产科科长胡占强、州市煤炭工业局小屯镇煤管一所所长张相林等8人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定格: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版的《办法》完善了旧版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执行力。

  评论:任何法律法规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完善给安全生产工作添加了助推剂。

  安全生产挂钩党纪处分

  “官煤勾结”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针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提出来的一个问题,经过要求官员从煤矿生产中撤资退股,把官员和煤矿的关系逐渐梳理清楚了。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在一些事故的背后依然能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 

  回放:2007年10月25日18时,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跃进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个体煤矿,低瓦斯矿井,装备有瓦斯监控系统。2007年,南川区政府决定将该矿与龙洞扁煤矿整合,并于2007年9月30日公告关闭,计划于2007年12月关闭。调查小组发现,当地政府对该矿井的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得不全面、不细致,只是走过场。

  2007年10月26日11时,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尧头三号井发生透水事故,9人被困。该矿南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放炮时打透老空区,老空积水涌入工作面。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所松懈,煤矿安全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事故发生。 

  定格:2007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称,该《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干以胜强调,对于安全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解释》,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党纪国法都对安全生产亮出利剑,但愿安全生产从此走向平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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