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关切外企期待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条例》)从11月1日到1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共5章、45条,明确保护外商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从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方面回应了外商关注的技术转让等方面内容,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实施条例》针对外资扩大在华投资和发展的核心关切,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作为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外资并购委员会副主席单位,晨哨并购7月针对外商投资的小范围调查,外商扩大在华投资最为关切的问题依照关切度高低依次是市场准入、透明度和知识产权三项。”晨哨集团联合创始人、副总裁罗小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方面采取比以往更为有利的保障,将助力外资稳定和扩大在华投资和运营。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将有利于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以便将更为先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引入中国,但具体效果还需在执行中体现,预计会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

  纵观《实施条例》,罗小军认为,其中一个亮点是重新规划了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新规范更为清晰简洁: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主要负责信息收集管理和事后监督(接受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及与此相应的审核等事宜。商务部不再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和备案。

  目前,在海外融资或上市的中国新兴经济企业有相当一部分采用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实施条例》第四章投资管理第35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罗小军称,“《实施条例》中明确,中国自然人、法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境外设立企业并返程投资的,可以不受负面清单的限制,即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国务院批准,不需要构架VIE。此外,中国自然人可以依法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而以前自然人没有这一通道。”

  “当然,若干具体细则尚待完善。”罗小军认为,关于VIE构架设计中返程投资是否免受负面清单限制,仍需要国务院批准,无论大小的返程投资都需要国务院批准,在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是否需要依据投资额度和投资行业来划分批准权限,未来落地的关键是,在具体的环节法律法规要做好无缝衔接。

  在新法出台之前,外资并购主要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范,但在效力位阶上低于新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首次提到“跨境换股”,即境内公司用自身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境外目标公司的股权,最终,境内公司变成境外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境外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境内公司的股东。那么境外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跨境换股交易收购境内公司,通过这种换股外资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实践中虽有跨境换股并购成功的个案,但属于自贸区制度创新,且实际并购的标的是在中企的海外资产或者境外标的是上市公司。”罗小军指出,是否允许跨境换股,有待监管机构修订相关文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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