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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县社:出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江苏省宝应县财政局、扬州市宝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了《宝应县级供销合作改革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供销合作改革发展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社共同管理,引导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以下工作:领办、创办各类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基层社建设、提升;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开征集、审查遴选、立项公示、跟踪监督”操作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引导资金支持有三种方式。一是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环节、标准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二是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明确,由地方管理更有利于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的项目,可以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方式;三是可以以股权方式投入到县社下属全资国资公司,由县社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财政备案。

  对申请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只要是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服从县级供销合作社管理,符合为农服务方向的优质企业、农民合作社都可申请。同时,申请单位需要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且成立后能依法正常经营,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产权清晰,并且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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