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求龙头企业量增质升

  日前,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

  根据《意见》精神,广东将重点抓好“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提升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创新农产品产销模式、扩大农业对外经贸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等9个方面的工作。

  对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广东将多渠道整合和统筹,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水产以及林木业取得的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的政策;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同时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予以配套;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设施农业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对龙头企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此外,还将积极探索为龙头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有效途径,探索建立大型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联系制度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卖方信贷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和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该省外贸企业为农产品出口投保短期信用风险的,按其已缴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进一步规范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继续搭建好经贸合作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产销对接。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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