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真金白银大力扶“龙头”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

  这“四个不得”,是江苏省政府近日出台的《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金融支持的一项内容,它消解着农业龙头企业家们心中的块垒。《意见》中还有更多的扶持政策内容,让“龙头”们欢欣鼓舞——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意见》提出,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适当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仓储设施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明确,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优先保障发展用地。《意见》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等。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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