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登记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生产、经销、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四条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肥料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前,必须先申请临时登记。
第六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局承担全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的审核工作。委托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承担具体肥料登记的申请受理、田间试验、田间示范试验、初审、组织评审、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农业委员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安徽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理化性质、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本省境内由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指定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本省境内由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指定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生产者按要求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并交付一定的费用。试验样品经省级法定质检机构检测,确认有效成分及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试验。承担试验的单位必须接受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的监督管理,并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或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土肥站出具肥效报告和推荐函,经市级土肥部门初审材料合格并备案后,向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提出登记申请。县级以上土肥部门对出具的推荐函负法律责任。
向农业部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的产品,由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进行初审,省农委农业局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肥料商品名称有误导作用的产品;
(五)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各项指标低于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六)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产品。
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不含复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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