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华合作时报网 >> 中国合作经济新闻网>> 行业频道>> 农资>>正文内容

江苏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复混(合)肥、配方肥(含有机无机肥)、复混(合)中微量元素肥(不含叶面肥)、营养基质、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第三条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生产者生产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不同配方的肥料产品均需取得肥料登记证。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外贸合同约定生产专供出口用的肥料产品免予登记。

  第四条 省农林厅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登记审批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登记结果报送厅农业局备案。

  市、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申 请

  第五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六条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生产所申请登记肥料品种必备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完整的质量保障及检测体系,检测仪器设备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

  第七条 肥料生产者向省农林厅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上应申述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名称、成份及主要理化性状(产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2.产品分析方法:技术指标、检验规则、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二)附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3.产品标准原件;

  4.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5.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6.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7.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代表性样品二份。

  第八条 凡申请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在氮磷钾总养分含量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单一养分实际含量变幅范围不得超过登记配方的±1.5个百分点。

  (二)配方肥中的有机无机肥氮磷钾总养分含量不得低于15%,有机碳含量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省农林厅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须在江苏省境内进行一年两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域或连续二年一个生态区域适用作物规范的田间试验和/或示范试验。

  仅以氮、磷、钾三元素制成的普通复混肥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一条 肥料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由省农林厅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农林厅的监督管理。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肥料生产者申请登记的精制有机肥、营养基质、床土调酸剂及配方肥中的有机无机肥,必须通过省农林厅认定的药品、卫生、环保等法定检验机构的产品毒理学、残留、对环境质量影响等毒性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 肥料生产者可委托所在地市、县(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代理肥料登记申请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字体:小 大】【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