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山下白素贞,洞中千年修此身,勤修苦练来得道,脱胎换骨变成人,4月1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出台了。其实在3月下旬,江苏昆山的一次行业会议上,《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曾亲口介绍新条例出台的不容易,他幽默风趣地透露出,条例之所以拖了一个多月才能出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起草者和发改委“吵”了一架。“吵”之焦点在于一个核心问题上,生产企业委托试验单位做试验,应不应该交钱?这个钱是不是由国家出?
他强调,“这句话很重要,没有这句话,整个行业就会陷入一个死圈”。读到新条例“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时,我看到了这么一句话——“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感觉到起草组如愿以偿、心满意足。我的一知半解,如果登记费取消了,试验单位收不到钱的话,试验单位有可能不接受委托,而生产企业如果找不到可做试验的单位,何来登记资料?没有登记资料如何来申请农药登记?为这位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人点个赞。你越敢讲,老百姓越喜欢听。
也许十来年前的肥料条例起草时,同样不缺少现在的跌宕起伏、惊心动魄、情深意重,只是没有现在这么透明、这么及时、这么通彻而已。不仅肥料新条例姗姗来迟,人大代表对肥料法规的坚持与执着也是前赴后继、不离不弃。
2011年两会期间,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肥料法。议案提出,改革开放以来,肥料产业发展迅猛,但肥料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制度建设滞后、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肥料法,明确肥料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监管机构,对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农业部认为,出台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在肥料管理条例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待条例颁布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肥料法。
2013年两会期间,61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肥料产业发展迅猛,但肥料管理没有统一的法律,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缺乏监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肥料使用不科学,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明确执法主体,规范肥料流通、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农业部认为,鉴于肥料管理条例正在起草完善过程中,议案中提到的相关建议已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建议先推动肥料管理条例出台。商务部认为,现阶段肥料管理立法确有一定必要性,可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加强部门沟通合作,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在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研究制定肥料法。新管理条例也好,肥料管理法也罢,继续而苦苦地等待中……
大略比对一下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与《肥料管理条例》,成文结构几无差异,也分“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只是多了5条共66条。有人一直说《肥料管理条例》难以出台,就是肥料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能有交叉,难厘清。已经粉墨登场的《农药管理条例》值得借鉴,管得部门越少越好,追责起来容易得多。
新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制度,将省级初审改为行政许可,由原5大部委联合到由农业部单独一家组建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开玩笑说一句,分来的一点点“羹”与亚历山大的责任怎可同日而语啊?
我的初步理解,谁管理,谁发证,谁质询,谁就要对这个环节负责到底。推三诿四的没有机会喽!地方政府的责任推给谁?地方农业部门的责任推给谁?属于农业部的责任同样推卸不了。至于其它如安全生产,安监局的责任首当其冲,然后才能是其它法制法规规定的部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举措。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行业和企业,熟悉行业和企业发展实际,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行业管理部门管安全责无旁贷,并与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才能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监管责任盲区。
小长假,太湖之滨的数里沃野,风光绮丽,水流柳荫下,船穿石拱桥时认真阅读了《农药管理条例》,确定读了个真条例,更加期待真真的、全新的《肥料管理条例》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