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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的农资价值

□ 《中国农资》评论员 赵光辉

  2016年真是个加快变革的年份。8月末,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三权分置”的方向明确下来。这会对农资行业产生什么影响呢?

    “三权分置”是指为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制度创新。在意见通过之前的近些年,“三权分置”的现象实际已经广泛存在,意见的出台是一种确认、支持,也体现了对民间首创精神的认可。意见强调必须牢牢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而目的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最大限度释放改革对农业生产力的支持作用。“三权分置”明确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并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这句话很关键,会给今后的农业投入品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孟子有句话叫“有恒产者有恒心”,非常经典地传达出了权制与权益、权益与行为的关系。虽然目前在广大农村,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大量存在。但在没有国家层面的确认前,农村土地的很多经营主体对自己的经营权,还是存在或然性认识的。体现在流转经营中,就有经营期短、农业投入不敢大举进入等现象。这些必然影响到农资行业的营销环境和效果。中国有句老话叫“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是说一种奉献精神和承续关系。这句话的成立还必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这棵树的产权是明晰的、可以保护和传承的。如果失去了这一条,不要说一般人不会去为不知道结果的事情大举投入人财物,就是你傻、你有这个善心,而那棵树很可能早已被“不傻”的人盗伐回家做箱子去了!这方面的教训,西方的“公地悲剧”早已上演很多世纪了。

    可以预见,随着国家政策对“三权分置”的确认,尤其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前两权得到确认和保护之后,自己也被确认和保护,必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产生政策、进而会进入法规意义上的推动。未来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空间广度会增加,更重要的是在时间维度上会得到很好的保障,类似于五十年不变、长期不变的心理鼓励效应都会被激发。这样,规模化农业的经营会从规划、投入、市场等方方面面都得到新的动力;同样,农资行业也会面临不同以往的需求。比如,在水肥一体化越来越广泛推广的地区,未来的滴灌设施会不会产生新的需求呢?现在一般都是一年一换或只管三年的短期埋管,难道便宜是唯一的理由吗?难道提升投入、摊薄长期成本的账经营者不会算吗?再比如,流转来的土地种一年一收的果蔬还是数年后收获的林果,难道仅仅是品种和适应性问题吗?当农资人知道今天火箭的直径与马屁股宽度的关系时,就会按捺不住小激动,去算算未来规模农场的市场需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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