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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进行全面税改?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发布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现行资源税制度有哪些突出问题?新资源做出了怎样调整?对于这些声音,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显然刻不容缓。新资源税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等五大手段作为改革主要内容。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将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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