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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软实力”能否带动农资产业实现“硬增长”?

《中国农资》记者 徐骞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做出具体部署,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部署。新资源税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中对磷矿石原矿、氯化钾精矿、硫酸钾精矿分别以3%-8%、3%-8%、6%-12%的税率计价征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等内容直接影响农资上游产业生产成本,引发了农资行业核心企业的热烈讨论。“从量”到“从价”的改变或将颠覆农资行业对于现有资源的价值判断和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也势必对农资行业的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目前,与制度改革有直接关联的龙头钾肥企业已开始配合地方调研、参加政府座谈,相关行业分会也在积极征询企业意见,密切关注政策走向。

    磷肥企业   磷矿资源开发走向科学理性

    从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两个角度来讲,我国都是当之无愧的磷肥大国。而在光鲜背后,却是磷矿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磷矿基础储量37亿吨,资源储量170亿吨,储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但磷矿资源平均品位仅17%。我国磷矿80%为沉积岩,70%为中低品位的胶磷矿,开采难度大。在资源税从量计征时代,高品位磷矿资源的过度消耗,企业对低品位磷矿的态度却始终在有限利用和弃采之间徘徊。

    如今,磷矿石全面从价计征即将成为现实,行业对政策的引导作用多持乐观态度。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修学峰表示:“磷矿资源不可再生,从保护资源的角度讲,我认为税改会是一个有效的手段。此前,国家将磷矿石资源税统一调整为15元/吨,我们曾会同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一起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并列出了制度不合理的依据。从量计征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鼓励企业采富弃贫,但国内磷矿资源的现状是需要鼓励企业贫富兼采。从资源科学利用的层面上看,本次税改对行业是个利好。”

    对此,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东奎表示认同。他介绍说:“在资源税这个问题上,行业内的湖北企业相对敏感,意见集中。低品位磷矿价格低,税不低,市场竞争力差,企业利用率低。磷矿资源税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征税,顺应了企业呼声,能促进中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遏制掠夺性开采,充分调动磷矿开采企业开采中低品位磷矿的积极性,提高磷矿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接受采访时,云南云天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定国表示,距离具体政策实施尚有时日,税改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还无法计算。但他进一步谈到:“对于没有资源的企业来说,到市场上采购原料,价格合适的情况下,肯定要追求高品位。而对于资源型企业来说,有限的储量需要合理的规划,资源怎么使用、使用多长时间、使用方式都需要反复计算。贫矿与富矿之间的差距是选矿、富集的成本差。如果富矿贫矿之间的税费差距进一步拉大,势必将吸引企业使用更多贫矿,对资源型企业来说有帮助,起码是对技术进步、贫矿开发有帮助。”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缺陷,表现为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而如果从价计征后,税率不合理,同样会损害企业利益。

    实际上,磷矿石资源税向从价计征改革已有先例。自2013年1月起,湖北就率先试点磷矿资源税改革,变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税率为10%。但在税改之后,企业成本并未明显下降。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低品位磷矿售价每吨100元、高品位售价600元左右,“从量”改为“从价”后,低品位矿石资源税由每吨15元降为10元,高品位矿石则由每吨15元增加到60元。税率太高,磷矿石产量增加带来的收益难抵产品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磷矿企业陷入增产不增效,效益下滑甚至亏损的“怪圈”。

    磷矿方面,根据最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湖北地区磷矿石缴税额将确定减少,其他主产区若按照8%的税率,高品位磷矿石原矿资源税缴税额将小幅增加。但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是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因此多数磷矿石资源税小幅减少可能性较大。

    (下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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