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随着法槌下落的声音响起,经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的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诉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最终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胜诉;同时判令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美盛”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向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磷酸二铵、复混肥、复合肥等目前农资市场上主流的各色产品,产品主要销往辽宁、河北等国内市场。在七年的发展时间里,辽宁美盛也赢得了一些市场占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销售产品多采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国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将“美盛”注册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美盛公司的经济损失。随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因而具有合法性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于2015年5月31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