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4年7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营销合同(三)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第八节    确认书

    确认书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同时,在合作各方具体的业务操作中,也会有许多事项经过协商后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或者是口头承诺,或者是电话商定,为了避免事后遗忘或者一方反悔的情况发生,合作各方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以确认书的方式予以确认,以免给合作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纠纷,诉至公堂。日常工作中,产品价格调整、发货流向变更、货物短件处理等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办理。

    第九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签定的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都属于此类合同。

    第十节 收(借)据凭证

    收据、借据是营销业务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书面凭证,即使是一张只有几十字的收条、欠条或借条,如果书写不规范或者因草率对待而出现歧义词语,或者未及时索要或收回,一旦因此而产生纠纷,就可能会造成难以换回的经济损失。因此,为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业务纠纷,营销人员在书写相关欠条、借条、收条等凭证时,一定要认真书写,仔细推敲。

3上一篇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