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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本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表示,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其中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表示,“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据悉,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商标法》修正案,其中明确了“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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