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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愿申请环保核查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

    我部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我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

    我部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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