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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从价定率全国启动 原油天然气税率5%-10%


  本报讯  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于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开。根据《决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进行征收。

  业内专家表示,自去年6月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以后,改革试点的效果非常成功,地方也非常满意,因此,采取“从价定率”将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顺理成章。

  此前,在9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作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决定》有关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提高效率,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根据《决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按照业内专家的匡算,税率计算方式改变后,每年给国家增加的税收可能达到600亿元。

  此外,上述三部委负责人认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

  在此次资源税改过程中,煤炭作为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并没有纳入到从价定率范围当中。专家认为,我国煤炭不仅是年产总量巨大,煤炭开采环境、煤炭质量的复杂性等,也决定了不可能在短期内推广从价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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