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2月11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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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配的原则和方法

中国农大教授 肖悦岩

  由于农作物经常发生多种病虫害,而多数药剂又只能防治某一种或某一类病虫害,所以许多农民朋友就希望通过混用两种或几种药剂达到兼治的效果;也有人希望通过混用,提高药剂防治效果和速效性。这些良好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但混配时首先要注意以下三点原则:

  不改变物理性状  即混合后不能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等现象,也不能出现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如果同为粉剂或同为颗粒剂、熏蒸剂、烟雾剂,一般都可混用;不同剂型之间,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胶悬剂、水溶剂等以水为介质的液剂则不宜任意混用。

  不引起化学变化  许多药剂不能与碱性或酸性农药混用,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醋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在酸性条件下,2,4—D钠盐、2甲4氯钠盐、双甲脒等也会分解,因而降低药效。除了酸碱性外,很多农药品种不能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物混用。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2,4-滴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甲基硫菌灵、硫菌灵可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除去铜制剂,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制剂如铁、锌、锰、镍等制剂,混用时要特别慎重。此外,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因为一些化学变化可能产生药害。

  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    在保证发挥各自原有作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以下互补效果:

  (1)复配杀虫、杀菌甚至除草剂,兼治同时发生的多种病虫草害或混用不同杀菌谱的杀菌剂,扩大防治对象,达到减少施药次数的目的。这要求选择适当的时机和药剂,如在小麦抽穗灌浆期,混用三唑酮、吡虫啉和磷酸二氢钾既可兼治蚜虫、白粉病和锈病,又能促进小麦旗叶的生长,增加光合作用,防止干热风的危害。

  (2)将速效性药剂和药效高但见效慢的药剂混用,如菊酯或毒死蜱与阿维菌素混用。

  (3)将作用机制不同(无交互抗性)的药剂混用,既可起到延缓抗药性上升的作用,又提高了防治效果、延长了药剂的有效期。

  无论混用什么药剂,都应该注意“现用现配、不宜久放”和“先分别稀释,再混合”的规定,并且先在小范围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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