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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厂家 经销商要找准诉求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案例提示:经销商将农药赊给农民,却因为作物减产而收不回货款,因此起诉农药生产厂家,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不想却因为诉求不对而被驳回。

  2009年,湖南省经销商甲某与湖南一农药生产企业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某提供农药产品,产品质量按照乙公司产品登记标准执行。

  后来,甲某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抑螟类的农药,并赊销给了当地农户。农户使用后发现,该农药并没有像标示的那样在水稻上有相应效果,最终导致大面积的水稻减产,因此拒向甲某支付货款4万元。

  一边是农民不付欠款,另一边是乙公司一直在催促甲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甲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甲某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甲某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3万多元。

  当看到法院判决时,甲某感觉非常委屈,于是以乙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将乙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乙公司的产品名称为辛硫酸,登记作物名称为十字花科蔬菜,防治对象名称为菜青虫。但乙公司在该农药的外包装上除载明该产品的防治对象是菜青虫,还载明该产品是水稻抗性害虫高效防治剂。

  在审理之后,该法院认为:被告在该农药产品的外包装上载明的防治对象与该农药产品所登记的防治对象不一致,可以视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是一种违约责任,而本案中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受害者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实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根据相关规定“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甲某向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因其在庭审中未向法院提交被告产品存在缺陷以及被告存在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经过相关律师的指导,甲某最终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而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获得胜诉。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刘 艳

  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诉讼请求不当而被驳回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从案情看,本案产品没有不合格的表述,是符合相关标准的,由此可见,本案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乙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规定,结合案情分析,本案产品的生产者——乙公司在管理部门登记的该农药的防治对象是菜青虫,但是乙公司却在外包装上除载明该产品的防治对象是菜青虫外,还载明该产品是水稻抗性害虫高效防治剂。该种行为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乙公司因此要承担过错责任,不仅要赔偿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某所造成的损失。

  3、甲某应以什么理由起诉乙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乙公司属于虚假标识行为,也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对其商品的用途作了引人误解的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导致甲某产生错误理解,使用该产品后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甲某应以乙公司采取了虚假宣传的欺诈措施为由起诉乙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案说法:

  虚假宣传害人害己。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称为获奖产品,国产产品宣传为进口产品等,把本不具有某种功能、用途的产品宣传为具有某种功能、用途的产品等。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还可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有序的竞争环境。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虚假宣传是向消费者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对产品的宣传、介绍应谨慎把关,实事求是,不能言过其实,不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导致虚假宣传,都要向消费者赔偿。由此可见,虚假宣传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提交农药产品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需农业部重新核准。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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