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农民用经销商推荐的所谓有保叶功能的农药,喷洒后却发现梨树枯死,厂家的回复是该农药不适合梨树,经销商推脱说农民没有好好读说明书……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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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江西省永修县白槎镇12户果农种植的梨树树叶枯死,花芽脱落,果园面临减产。据悉,农民是使用当地经销商推荐的农药对梨树进行了叶面喷洒后的第四天梨树出现异常,12户果农的120多亩梨树将大面积减产,预计损失将达50多万元。果农认为这是经销商推荐的“保叶”农药有问题。
据受害农民张吉永介绍,他们使用的是农药经销商曹锦荣推荐“国光不落2.4-滴钠盐”,曹锦荣声称该药是经专家认可的一种好药,具有防止梨树早期落叶的特效。在其推销下至少有12户果农购买了该款农药用于梨树保叶。
梨树出现异常后,永修县农业局植保站的专家们来到实地调查,调查报告显示:2.4-滴钠盐是常用于禾本科植物,或草坪用防除双子叶杂草的苯氧乙酸类的除草剂,低溶度下可作为植物调节剂使用,高浓度可能导致某些植物发生药害,甚至死亡。而梨树属双子叶植物,因此白槎镇梨树枯死属于用药不当。
药害事故发生后,厂家也派出了销售经理实地调查,对于村民因使用“国光不落2.4-滴钠盐”致使梨树药害问题,厂家给出的回复是,该植物调节剂适用番茄种植,并不推荐在梨树上使用。与此同时,工商部门调查认为“国光不落2.4-滴钠盐”产品证件齐全,属合格产品。永修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也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将药物送往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结论是药物合格。最终,执法大队认为该药物确实登记的是用于番茄种植,并未登记适用于梨树,厂家不存在责任。
于是,当地政府组织果农与经销商曹锦荣协调解决此事,但曹锦荣始终认为,“国光不落2.4-滴钠盐”具有保叶功能,他还提供了一份复印的“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下乡资料”——《果园春季管理技术》,以及打印自农业知识网上关于“梨子采后管理”中提到的保叶措施,和一份声称是来自省内某位专家给出叶面肥配方手写的稿,以此证明2.4-滴钠盐具有保叶功能,认为之所以发生药害可能是果农未按推荐浓度使用。
为此,当地植保站专家按照标签说明分别对三棵梨树做了喷洒最高浓度、中等浓度、最低浓度农药的比对实验。实验显示,三天后三棵梨树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药害症状并且症状不断加重。
截至目前,农民依然索赔无果。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使用农药导致药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从案情看,永修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不仅到案发地实地进行了调查,还将农药送检,可认定产品是合格品。
2.本案当事人谁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曹锦荣作为经营者,应当认真核对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同时,还应当向农户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据农户称,曹锦荣介绍此产品具有保叶功能,并推荐给12户果农使用在梨树上造成了较大损失。而厂家标明的该产品适用于番茄,并未推荐在梨树上使用。因此,在此案中,厂家并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而曹锦荣则因误导农户造成损失,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谁来提供使用农药不当的证据。从案情分析,12户果农在梨树上使用的农药是由经销商推荐的,还是农户自己选择,需要有证据证明才能分清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对这一法定义务,本案的经销商曹锦荣应当出具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已尽了服务义务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农药使用者也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使用方法施用,不得随意改变。如果农户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经销商的指导,才会改变使用方式,将原本适用于番茄的农药用在梨树上造成药害这一事实,则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就案说法:
证据是依法维权的根本。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法规提示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