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安徽濉溪县四铺乡45户农民状告黑心化肥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经过多年斗智斗勇,才最终拿到了赔偿款。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2003年9月,安徽濉溪县四铺乡45户农民,在使用山东临沭金太阳肥业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生产的“金满地”复合肥后,当年500多亩小麦几乎绝收。濉溪县质监局、宿州市质监所、淮北市质监局先后对这批复合肥进行了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45户受害农民遂将金太阳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8月19日,淮北市中院终审判决金太阳公司赔偿原告45户农民购肥款等经济损失共计119331.45元。
判决生效后,金太阳公司未按时执行法院判决。同年11月1日,惠某等45户农民向濉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人员前往山东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金太阳公司为逃避责任,在诉讼期间故意对公司不进行年检,致使该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并未进行清算),执行随即陷入困局。
执行人员在查阅卷宗、分析案情后认为,金太阳公司系合伙成立,未经清算就停止营业,根据相关法律,可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由金太阳公司变更为晁某等三人,使该案执行出现转机。
2007年6月18日,执行人员再次来到金太阳公司所在地,通过当地的金融机构、公安部门查询晁某等三名被执行人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却一无所获。执行人员几经周折,最终在临沭房产局查出被执行人晁某有两处房产,随即进行了查封,但晁某等3人仍不履行义务。
过了不久,濉溪县法院执行人员意外得知,被查封的两处房产需要拆迁,于是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依法冻结扣留了晁某被查封的两处房产拆迁补偿款151065.45元(含逾期利息30070元)。
2009年3月16日,晁某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濉溪县法院请求和解,经过协商,45户农民代表和晁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去已划拨15916元,晁某再支付116415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执行法官历时两年多、行程上万里、几赴山东执行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执行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复合肥产品是否合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本案中的复合肥产品经濉溪县质监局、宿州市质监所、淮北市质监局等法定部门检验均鉴定为不合格,说明此批产品确实为不合格产品。
2.本案的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如果此批复合肥产品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且此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不合格”而以“合格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或者销售的产品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那么本案中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没有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就不负刑事责任。
3.金太阳公司是否合伙成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因此,结合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通过查阅卷宗,查清了事实:“金太阳公司实际为晁某等三人合伙设立的公司,属于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晁某等三人,是于法有据的。
就案说法:
选择正确的维权渠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向法院起诉以及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等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从哪一个渠道来维权,这就要看案件的性质和具体的案情。应本着及时、便利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维权渠道,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注意避免长时间地陷入官司之中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了解合作伙伴的财产状况。现实中有很多案件,虽然胜诉方赢得了官司,但是由于另一方转移了财产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胜诉方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因此,业务合作双方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相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财产状况,如厂房、设备、商品、原材料、车辆以及无形资产等。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热线电话:010-6374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