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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完成交接而耽误退工该如何赔偿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案例提示:员工根据约定的时间提前提出辞职,却因为退工手续的延迟而要求企业进行赔偿,企业却表示退工延迟是因为工作未完成交接。

  索某某于2003年3月1日到上海某农资公司甲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份履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写明索某某月工资为3,949元,索某某如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索某某的实际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实得月平均工资为95,616元,由甲公司经银行支付至索某某工资卡内。

  索某某于2008年5月9日书面向甲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6月20日,甲公司向其客户发出函件,称索某某已提出辞职,其经营活动与甲公司无关。2008年7月8日,甲公司委托的律师发律师函给索某某,同意索某某的辞职,并要求索某某办理工作交接,但是由于索某某因为有未收款项而没能如期完成工作交接。

  索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延迟退工的经济补偿金478,08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3,384元,支付2007年度奖金26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6日作出裁决如下:甲公司为索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2008年7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延迟退工的经济补偿金3,034元,支付2007年度奖金260,000元。

  2009年3月31日,甲公司为索某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劳动手册交于索某某。

  索某某、甲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起诉。

  索某某诉称:甲公司给索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延迟,应赔偿索某某经济损失,仲裁以失保金标准给予处理属不当,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月工资3,949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至判决之日止,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期变更至2009年3月31日。  

  甲公司辩称:根据甲公司规定,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甲公司应为索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因索某某提出辞职后至今,其经手的500多万元应收款未收回,属于交接手续未结束,故甲公司没有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另外,索某某应承担应收款未收回的损失责任,故不同意索某某延迟办理退工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不为索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及不予支付延迟退工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付索某某2007年度奖金260,000元,诉讼费由索某某承担。

  甲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具名时间是2006年12月,其中内容: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业务人员在申请离职时,凡其经办的业务往来中存在应收或预付款项未能结清的,该业务经办人应承担负责收回该笔款项的全部责任。在未能收回款项前,视作未完成工作交接;申请离职的业务人员,其经办的业务给公司造成逾期应收或坏账的,个人应承担该笔款项的70%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其递交离职报告的当月起暂缓发放该员工工资及奖金、退股资金、红利分配等,待全部工资移交完毕且无异议,公司再按规定予以结算。

  甲公司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索某某应承担应收款未收回70%的赔偿责任,故上甲公司不能支付索某某2007年度奖金260,000元。

  索某某辩称,其工作期间,甲公司没有制定过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甲公司意见,与索某某无关。索某某还以证人边某某、曹某、沈某到庭证明,他们原在甲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甲公司没有制定过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例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工作交接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焦点:

  1.甲公司是否制订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内容)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制订了有关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内容的管理制度,并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那么甲公司与索某某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如果没有约定工作交接事宜,那么双方只能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一方不予配合工作交接的,另一方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未收回的应收货款是职务行为造成的还是个人行为造成的。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甲公司出具了应收货款未收回的证据,证明了索某某是此部分应收货款业务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员),是履行职责的一种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如果索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那么甲公司可就索某某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索某某对其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甲公司不应扣发索某某的26万元奖金,而只能根据索某某的过错程度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公司如何赔付索某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与索某某在办理退工手续时,由于工作交接问题发生争议,致使退工手续办理延迟。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工作交接事宜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进行交接,对不按约定交接工作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案说法: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如对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

  2.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工作,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岗位员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交公司备案,也可将其定为每年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这样一来,即使员工突然不辞而别或没有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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