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员工不愿意去危险的现场工作,公司不解聘员工,而是让其待岗。其后公司借口员工待岗期间不上班,将其解聘,并要求付违约金,双方陷入争执。
2007年,李元(化名)通过应聘进入了北京甲公司,该公司在非洲一比较落后的国家A国从事化肥生产,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服务年限为5年,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则需要根据培训时间承担相应的服务年限和违约金,如果培训2-3个月,员工需要承担5年的服务年限,违约金总额为5万元,服务1年将减去1万元的违约金。签订合同以后,公司将两份协议都了存档,而没有给李元,同期进去的其他员工也没有拿到签字后的劳动合同。
在李元进入公司以后,由于其从事的是工程管理,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而只是对同一批招聘的其他岗位的员工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培训。由于该公司项目所在地在A国,所以大部分时间都要在A国工作,刚开始是在A国工作半年,然后回国休息半个月,后来在A国工作半年,可以回国休息一个月。
2009年6月份,由于A国卫生条件非常差,很多在当地工作的员工都容易感染疾病,李元也感染了疟疾,在国内看似不起眼的小病,在A国却有很多人因此而失去生命,所以公司允许李元回国看病修养,在假期满之后,李元表示自己身体需要休养,希望能够继续留在国内工作,公司考虑到李元的实际情况,便允许其留在国内工作。
2010年1月,公司再次要派李元去A国工作,刚好遇到集团公司要举行篮球赛,甲公司的团支部建议将李元留在国内参加比赛,李元出国的行程因此而搁置。
2010年7月,甲公司再次要求李元去A国工作,李元表示自己夫人有孕在身,并且快到了产期,需要自己留在国内照顾,希望能够再延迟三个月,处理好家里的事情之后再出国。7月26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李元发了一封函,讲述了李元没有出国的经历,指出如果李元这次再不出国,公司将和李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发了函之后,双方没有进行协商,李元继续在公司上班,从事日常事务。8月16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元让其待岗,每个月发900元的生活费,而其原来的工资为7000多元,同时要求李元必须每天来公司上班。李元不服,要求公司发全额工资。
9月6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元,由于他在待岗期间没有坚持每天上班,所以公司要解聘他,并要缴纳违约金2万元。李元表示要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来处理,公司无奈之下给了李元一份合同,一共5页,李元发现合同除了第1、5页有自己签字没有变化外,其他三页被公司做了手脚,里面添加了一项"工作地点在A国"的条款,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其他同事签订的合同都没有这一条款,另外就是公司合同盖的是骑缝章,公司给的合同有两个骑缝章,其中一个骑缝章只在第1、5页上有,其他3页没有,且合同进行了重新装订,所以认为公司更换了其他3页的内容。
根据原来的合同,李元认为自己有拒绝去安全存在问题的A国工作的权利,公司让其待岗的做法不合法,所以要求公司补发7月份到8月16号的工资,并补发上半年奖金,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焦点:
1.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且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本案叙述的情况来看,李元并未持有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文本被怀疑“公司做了手脚,……更换了其他3页的内容”,由此分析,此份劳动合同有造假之嫌,更改的内容显然是无效的,所以不应以更改的合同文本的内容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李元接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李元进行了培训,并且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李元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否则,就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3.李元拒绝出国工作的理由是否合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叙述的李元以“夫人有孕在身,需要照顾,处理好家里的事情之后再出国”的理由拒不出国工作是不合适的,于法无据。当然,公司从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出发,考虑李元的特殊情况,予以适当照顾也在情理之中。
4.公司安排李元待岗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叙述的实际情况分析,如果甲公司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安排李元工作,而李元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出国工作)就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让其待岗是依法有据的,其提出的补发工资、奖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如果没有相关依据,那么甲公司以此为由安排李元待岗的做法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不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且还应当补发李元的工资、奖金。
就案说法:
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仔细阅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双方还要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做适当的修改,达到通俗易懂。同时,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妥善保存,一旦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据此(劳动合同)及时维护或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