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5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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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偷含量”成为行业“潜规则”


     自上周本报刊登《经销商喊冤:不合格产品谁之责》后,“商迎宝事件”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关注,特别是在广大经销商中产生了共鸣,他们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经销商如何维权的相关事宜,同时提供了日常经营中所遇到的类似事件,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看来,经销商“遇假”已经屡见不鲜。对此,专家再次提醒,越是在市场情况低迷的当下,越会发生一些小厂家为赚取利润不择手段偷减化肥含量的事件。所以要坚决打压用“偷含量”谋取暴利的“潜规则”。同时,专家认为,通过这一事件,经销商也应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启示一: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将损失降到最低。

  “商迎宝事件”中,当地质监所下发《检验报告》后,商迎宝得知所售肥料出现质量问题,抱着对农民负责的态度立即停止销售,事后他对记者表示:当地主要以经济作物为主,这批复合肥属于高浓度硫基高塔复合肥,如果农民施了这种肥将对作物造成影响,且经济作物不同于大田作物,一旦发生问题农民损失惨重。为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经销商,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应保持冷静,停止对其产品的销售,并尽快与厂家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寻找解决方式,否则将会伤了庄稼、坑了农民、毁了自己。

  启示二:经销商应与一些大中型正规厂家合作。

  “商迎宝事件”中,该生产厂家屡次换名,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出现了四个名字,临沂市盛元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恒润化肥有限公司——临沂天瑞肥业有限公司,据了解现在又更名为山东新沭化化肥有限公司。事实上,任何一个想长期发展的企业不会屡次更名,企业多次换名,对农民和经销商来说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这样的企业经销商应提高警惕,建议要与一些大中型正规厂家多合作。

  启示三:务必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以及相关票证。

  在购置肥料时,务必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同时在购置肥料时应与厂家签订买卖合同,将具体条款详细写清,特别是购买产品种类、数量、金额、经销商所在地。在合同签定时,尽可能注明,如发生法律纠纷,在经销商所在地法院起诉。

  启示四:要争取获得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商迎宝事件”对于商迎宝来说他算是比较幸运的。他一再表示,事件能得到处理,要感谢临沭县政府主管领导。在此次事件中,临沭县主管化肥行业的县长助理刘家合高度重视此事,从商迎宝上访到此事解决完毕花了不到一周时间,拖了近半年之久的纠纷才终于解决。为此,专家建议,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尽可能争取获得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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