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0年5月14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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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弱产品处罚标准的自由裁量权

陈跃武

     目前化肥市场受整个经济危机的影响,低迷不振。产品售价一路下滑,各企业都面临着库存增加、资金周转不开、亏损的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很多企业被迫减产甚至停产。然而越是处于不景气的化肥市场,市场抽查及处罚力度却越来越大。现在流行一句话:执法的比买化肥的多。工商内部的公平交易局走了,直属局来了;直属局走了,3·15执法大队来了;3·15执法大队走了,地方工商所又来了;工商部门走了,质检局来了;质检局走了,农业执法大队又来了。

  诚然,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予以打击是无可厚非的。但市场出现的执法现象却让人难以理解。明明是不规范的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却很少抽查或合格率极高,而正规的大企业在拉网式抽查中经常出现不合格,但这些所谓的不合格都是水分超标等轻微问题,但处罚力度却远远高过正常范围。

  对于出现的不合格案件,执法部门处罚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中,给予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水分超标或养分差一点在误差范围内算不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不要给予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能不能先警告一下,责令其改正,然后再给予重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出现的不合格案件处罚,到底怎么对号入座,自由裁量权过宽,企业经常会因为水分超标这类轻微问题而受到三倍罚款的重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否出台关于产品质量检查处罚的实施细则,哪些属于一般不合格,哪些属于严重不合格,相应的给予什么样处罚,幅度多大,让执法部门明明白白行使权利,也让企业心服口服接受处罚。

  另外,国务院2001年就下发了国发办(2001)56号《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但现实是,质量监督部门也在流通领域进行执法,这算不算越权?同时还有农业执法部门也参与其中,那么一个违法事实,多部门来进行监管,需不需要这样的多头执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监管判定标准不一,国家也应给予明确并加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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