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对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从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改革思路三个方面,表述了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现状和改革思路。
《报告》提出,要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改革方向,科学界定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合理优化调整管理事项,制定依法管理履职清单,明确职责边界。无论采取何种省联社改革模式,省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服务县域经济、小法人分类治理、机构风险处置、行业服务以及监督约束等机制安排,并明确承担部门和责任。
《报告》指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也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但当前部分农合机构存在偏离主业、公司治理薄弱、历史包袱较重等问题,亟待通过改革处置和化解风险,更好地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
在改革历程方面,《报告》指出,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后纷纷撤回县域分支机构,农信社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但因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农信社已资不抵债,基本生存难以维持,改革势在必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江苏等8个省(市)实施农信社改革试点,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政府负责,并由省政府全面承担农信社风险处置责任,银监会履行农信社金融监管职能。2003年9月,银监会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对省联社履职行为进行规范。省联社在推动农信社改革、改进内控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扩大至另外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0年以来,银监会连续发布文件,稳步推进农信社股份制改革,成熟一家改制一家。2016—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先后提出“开展省联社改革试点”“抓紧研究制订省联社改革方案”“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
2019年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农合机构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信社改革路径。
目前,全国农合机构基本形成了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省联社模式。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共同出资成立省联社,省联社不是经营实体,但具有行政功能,代理省政府对农信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目前全国多数地区采用此模式。二是统一法人模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组建了全市统一的农村商业银行。三是金融持股公司模式。宁夏黄河农商行在原宁夏自治区联社和银川市联社合并的基础上,吸收国内若干家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方式组建,以资本为纽带对全区各县市联社实现统一管理。
在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方面,《报告》指出,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农合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合机构2239家(其中农商行1397家、农合行30家、农信社812家),机构数量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8.8%;资产总额33万亿元,负债总额30.5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7万亿元,资本充足率12.3%,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508亿元。
《报告》强调,农合机构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存在“离乡进城”现象,偏离主业。二是公司治理薄弱,缺乏制衡机制。三是改制并未解决沉重历史包袱。四是已改制的部分农合机构面临新的挑战和风险。
在改革思路方面,《报告》指出,一是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农信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应注重业务本地化,下沉服务重心,不宜搞业务多元化和跨区域经营。聚焦“三农”,保持基层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是中央多年来坚持的发展战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金融部门的需求,符合农信社的长期利益和服务“三农”实际。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培育合格股东。遵循市场化原则,把培育合格股东及相应机制作为完善农信社治理的“牛鼻子”,打破行政管理不断强化和公司治理不断弱化这一怪圈。
三是加强股东和关联方行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合机构股东和关联方风险摸底和排查,深入调查潜在风险隐患,及时矫正和纠偏风险,并督促整改落实。一方面,要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定期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等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股东股权排查整治,探索不合格股东退出机制,坚决纠正虚假股权和贷款入股等问题;另一方面,持续关注股东与内部人的关联交易,严防内外勾结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规范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严密防范利用股权质押,隐匿关联交易、变相抽逃资本、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压实高风险农合机构自救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自救。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牵头对辖内高风险农合机构逐家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基金要充分发挥风险化解和处置平台作用,通过早期纠正、改革重组、收购承接和市场化退出等方式有序化解风险。
五是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改革方向,科学界定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合理优化调整管理事项,制定依法管理履职清单,明确职责边界。无论采取何种省联社改革模式,省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服务县域经济、小法人分类治理、机构风险处置、行业服务以及监督约束等机制安排,并明确承担部门和责任。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