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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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 的法律风险分析

□ 山东费县农商银行 刘 萍

    办理质押担保手续的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由于特许经营权并非一种法定质押物,法院审理相关纠纷只能尽可能寻找法律依据和参照有关判例,给金融担保创新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当前,农商银行为有效破解“三农”经济主体担保能力不足导致融资难的问题,创新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金融产品,但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中缺乏对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给信贷实践带来诸多风险。

    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实操中的法律风险

    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是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应收账款的外延,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能否界定为应收账款尚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不同于特许经营权质押。所谓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实际上是基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而产生的普通债权,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设定质权,并不意味着非不动产收益权亦能以此设立质权。因此,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容易因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对银行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特许经营权质押登记公示方式不明确。特许经营权质押之所以能取得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优先受偿权,其基础在于公示对质权。《物权法》在第224条、第226-228条对权利质权公示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包含特许经营权等新型权利。担保贷款实践中,不同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并不一致,对特许经营权质押要求也不尽相同,银行往往分不清主管部门,或者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质押担保”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特许经营权质权一旦未经公示或公示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则质权不成立,质押权人失去对质权标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特许经营权质押评估价值难以确定。虽然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用货币衡量,但由于涉及因素较多、价值评估方式多样,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

    特许经营权质押权的实现存在风险。一方面由于许多特许经营项目复杂,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特许经营项目转让受限的特殊性,有的特许经营项目转让需经其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致使贷款出现风险时,即使质押手续完备,也有可能因转让限制因素较多,甚至不允许转让导致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实现。

    特许经营权担保的规范操作和风险控制

    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调查关”,防止“病从口入”。一是时时关注最新变化,对于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归口不明确或法律明文禁止不允许质押的特许经营权一律不予准入。二是关注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全面调查了解特许经营权项目,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权批复、政府规定等多种途径核实分析,确保特许经营权合法经营,未来具有良好收益,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手续关”,防止“有空可钻”。一是鉴于特许经营权转让受限的特殊性,在办理特许经营权质押、转让事项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转让的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中明确:质押期间特许经营权不予收回且银行享有未来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优先受偿权等事项。二是依法合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重点明确代位行使收费权、完全控制收费账户或转让拍卖的权利,确保发生风险时债权的有效实现。

    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管理关”,做到“因户施策”。一是针对不同的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要根据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收益情况、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匡算风险成本,设置不同的质押率,既能发挥特许经营担保权拓展担保范围的引领作用,又能有效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债权。二是摸清特许经营收支底数,随时关注其经营收入状况变化,监管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账户,既能根据其收入掌握贷款风险状态,又能严防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时银行行使质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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