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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银行债权处置难题

□ 江苏灌云农商银行 开军义

    核心提示

    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的改革瓶颈,成为省联社等级行评定、监管评级甚至是阶段性劳动竞赛的发展桎梏。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寻求不良处置新办法,开辟不良处置新途径,以此解决债权处置问题、推动多元化处置、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的课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风险列为三大攻坚任务之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我们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在经济下行、产业转型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盈利能力下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负债规模过度或出现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的情况,其资金链一旦断裂,信用风险也随即暴露,究其原因既有国家宏观调控、行政干预、市场风险、贷户经营亏损、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案件执行难等客观因素,也存在着观念陈旧,经营落后、清收不力等主观因素。

    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的改革瓶颈,成为省联社等级行评定、监管评级甚至是阶段性劳动竞赛的发展桎梏。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寻求不良处置新办法,开辟不良处置新途径,以此解决债权处置问题、推动多元化处置、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的课题。

    农村金融机构

    债权处置难题

    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难问题。为化解不良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收了大量以物抵债资产,但在处置过程中双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占到接收资产价值的20%以上,加上拍卖费用等致使抵押财产及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成本居高不下,存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费用高,处置难”问题,极大影响了抵押财产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直接给不良贷款处置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接收的抵债资产处置后难以完全覆盖贷款风险。同时,往往双方难以就费用承担问题达成一致,就单纯的市场买卖而言,银行接收抵债资产与之有根本的区别,首先银行非经营此类资产实体,其次此类资产并非银行所需,最后银行对于此类资产仅仅为一个过渡主体。同时有意向购买者也都存在压价占便宜的心理,往往造成资产流拍、成交价低等情况,再除去相关税费,银行利益很难得到最大保障。

    不良贷款核销税前留置问题。一直以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注重不良贷款的核销及税前留置工作,但无法及时获得税前留置政策支持。一方面,加快不良贷款的内部核销工作,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化解不良贷款,提高银行整体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针对符合税前留置的已核销贷款,上报税务部门进行税前留置。

    司法维权方面问题。一是司法诉讼执行中立案、结案的问题。近两年,法院不断加大对案件结案率的考核,有半年考核、全年考核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案件的办案进程及执行案件办案的效果,出现立案难等问题。同时,诉讼案件也是同样的,为了结案率推迟立案,或者案件审限不足要求撤诉等,直接导致了银行相关维权期间的延长。二是司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清场存在较大的难度。不仅如此,一些借款人的擅自行为也给银行的抵押财产及抵债资产处置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如私下将财产转给他人、抵给他人、租给他人,一些财产还由于借款人与他人的纠纷被他人占用,实践中就遇到过财产评估时发现房产已被他人占用的情况,一些房屋甚至已有人装修入住,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了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甚至影响了资产的处置价格,造成银行抵押财产及抵债资产处置困难。这些原因直接导致法院无法清场,即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是银行也迟迟无法接收,下一步处置更无从谈起。三是法院工作衔接问题。因法院系统的不断更迭,同时又由于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法院系统可以通过执行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相关存款账户。但是对于两三年之前的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的老案件,因系统不支持等原因,导致这类案件既没有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系统,同时也没有将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关存款账户进行查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失去监控,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呈现的问题与现状来看,中小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债权处置方面存在天然的劣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缺乏制度层面的指导和指引;缺少牵头部门,亟需监管或政府部门出面建立区域或全国性质的不良资产信息共享平台;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处可寻。

    农村金融机构

    债权处置的几点建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债权的市场化处置,要积极主动介入,创新信贷资产债权转让、淘宝拍卖、司法拍卖、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市场化处置方式,本着干净担当原则,最大限度保全银行权益,确保每一笔债权处置都能实现市场价值,减少损失。

    制度建设是保障。新的债权处置方式不断出现,相关内部监管及操作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制度的缺失,会对合规经营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需加快完善相关已有的不良处置的监管和操作制度,并持续修改完善《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将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总指导原则,以适应新处置方式,为相关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流程规范是根本。遵照监管要求及“三重一大”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调整相关机构设置。首先在程序上明确银行党委的领导地位,发挥银行党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把关作用,在债权处置工作中掌握原则及方向的正确性;其次,在总行董事会下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作为债权市场化处置的审批机构,对债权处置方案及处置流程起到监督和审批作用;最后,明确主经办机构作为债权市场化处置与管理的部门,负责遵照流程制定方案等,并在审批后负责落实具体方案措施。

    平台建设是基础。为进一步推动中小金融机构不良处置方式的发展,增强债权处置的能力,亟需建立不良处置信息平台及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AMC)。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让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地发布,扩大信息受众,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数据等,以便更好地处置不良资产。同时,针对银行不良资产均有相应AMC公司的兜底。

    政府支持是动力。亟需银保监部门能够作为银行与政府、司法部门的中间人,加强与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沟通合作。一方面争取政府部门出面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另一方面争取司法部门能够公正司法、执法,积极维护银行的权益,保障银行债权的及时、公平受偿;最后,亟需上级部门能够协调政府、司法部门,积极支持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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