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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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出台 最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拟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还明确,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据介绍,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

    由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未来《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在资产重组认定方面,《暂行办法》同样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分类时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

    二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

    三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

    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

    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摘自“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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