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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更多发展空间

□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董希淼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提发展两类中小银行,也是继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决策层再次就两类银行发展进行强调。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458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95%以上属于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其中,目前共有17家民营银行。而我国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都可以是社区银行。

    我国在支持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方面仍显不足,中小银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市场竞争力不够强,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部分中小银行还累积了较多风险,截至2018年底,农商行不良贷款率高达3.96%,是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83%)的两倍多。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大多参照大型金融机构,缺乏差异性。我国以民营银行、社区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占比已经较高,重点不是在数量上做文章,而是在质量上下工夫,即如何更好地支持它们健康稳健发展。因此,下一步应对相关政策进行回顾,并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努力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来源。由于经营区域、机构网络、产品创新受限较多,多数中小银行负债来源狭窄。根据相关规定,民营银行两年之内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后,所拆借到资金量也非常少,杯水车薪难解近渴。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为中小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中小银行负债来源单一、负债成本偏高等问题。

    二是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近段时间来,相关部门创新了永续债等新的资本补充工具,可转债等资本补充债券加快发行,但这主要利好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部分中小银行仍未受益。金融管理部门应继续努力,统筹协调,加强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一方面,对于主业突出、发展稳健的中小银行,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应优先批准其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IPO);另一方面,除永续债之外,还可以继续探索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等,并降低优先股、可转债等发行门槛,增强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和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是引导中小银行开展好产品创新。对中小银行而言,由于渠道、品牌等劣势,与大中型银行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难以吸引客户,创新更显迫切性。中小银行规模小,只要管理得当,创新风险总体可控。

    四是鼓励中小银行申请相关业务资质。总体而言,中小银行呈现机构多、规模小、实力弱等特点,多数业务资质申请难以达到相应的准入门槛。因此,应该有针对性的办法,支持中小银行申请相关业务资质和金融牌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而言,还可由省农信联社进行协调,由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商行牵头,联合省内其他农商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发起成立理财子公司。此外,应适度放宽民营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取消“一行一点”要求,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在一定区域内逐步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竞争的金融服务市场。

    近日,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近期中央和部委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政策密集出台后,部分大型银行以极低的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掐尖现象”(抢走一批优质客户而留下次级客户)和“挤出效应”(成本较高的中小银行被迫退出小微金融服务)。从长期,这与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初衷相违背,应引起重视。此外,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较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贷款暴露、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让中小银行以时间来换取空间,保持稳健发展势头。

    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中小银行发挥管理层级少、机制灵活、贴近市场和客户等优势,为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普惠性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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