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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权管理的“农金策略”

□ 山东泗水农商银行 任彦峰

    随着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化改革深入推进,农商银行股权管理架构进一步明晰,法人治理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服务地方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县域经济发展新背景下,农商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农村信用社向农商银行改制转型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制约,导致股权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当前阶段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工作建议和意见。

    问题

    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权约束激励作用受限。农村信用社体制下,社员普遍为自然人,存在社员数量多、持股金额小,普遍不关注农信社经营管理等问题,部分社员甚至将本人持股事项遗忘。农村信用社在改制成为农商银行时,首要问题就是增资扩股,按照监管要求,设定自然人及法人持股占比,并将小额股东进行清理,加大法人股持股占比。但是,目前农商银行仍然存在股东数量多,股东不关注农商银行经营发展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农商银行部分法人股东大多是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他们入股更多的是想从农商银行获得信贷等各种金融服务;另外部分股东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这部分股东愿意增持股金,直接由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转变成为农商银行股东,其目的是获得分红;其余股东则是农商银行员工,普通员工持股金额小,对农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关注程度不够、参与意识不强。股东不关注农商银行经营管理,削弱了对农商银行经营团队的激励约束,导致法人治理机制在农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农商银行现代化银行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股权管控措施滞后导致股权存在外部风险。农村信用社完成银行化改革后,强化了股权管理架构,但是由于农商银行股东数量多,股权监测及技术支撑手段滞后,导致股权管理工作存在隐患。外部管理层面上,农商银行股权在工商部门出质登记时,受其系统限制只能对部分发起人股东登记,其他股东未登记,进而不能进行质权设立,农商银行无法就该股东对抗第三方优先受偿。内部管理层面上,股权管理系统不能全面反映股东关联方、股东股权质押等信息,导致与业务管理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形成隐性风险。如部分股东在该行有贷款业务,股东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纠纷,其持股将被法院进行冻结拍卖,农商银行因缺少技术支撑及手段导致股权管理工作陷入被动;部分股东尤其是法人股存在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交易情况,但是农商银行对股东关联关系识别难度大,尤其是持股占比较大的法人结构其关联方存在风险时,农商银行无法通过有效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股权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股权存在管理风险。当前农商银行对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股东资质等股权管理基本制度进行了规范,但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法人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制度解读不到位、员工能力不到位、配套机制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农商银行股权管理中仍然存在入股资金不符合要求、股权实质质押、股权转让手续不合规等问题。如监管部门及农商银行均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将其持股质押给第三方,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从而成为实质上的质押贷款,导致股权及信贷资产面临双重风险;同时,存在股权质押未限制股东权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等合规风险。

    建议

    针对当前阶段农商银行股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几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强化意识引导,形成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的环境。无论是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 “三大攻坚战”的首位。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先后开展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强化公司治理年”等专项工作,将整治内容直指银行业股权管理、法人治理工作。农商银行由于体制机制原因,股权管理及法人治理工作亟待完善,因此,无论是从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管理方面看,农商银行都务必高度重视股权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农商银行高管层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工作。农商银行改制完成以后,要将深化改革重点放在公司治理短板上,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意识,认真研究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将股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实,认真落实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程序,严禁股权管理工作的随意性。二是成立专门部门选拔专业人员专管股权管理工作,对股权及法人治理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并对照开展农商银行相关工作,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的培训工作,使主要部门了解股权管理的重要性,熟悉如何操作,推动全面树立法人治理意识,充分体现并遵守《章程》规定;在信贷业务授信方面,要将股东关联交易情况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对股东贷款要充分考虑股权净值,防止授信过高。三是全行股东员工要改变传统思维,要转变法人治理是领导的事情,是董事会办公室的事情,是走形式的事情,要切实增强自身“主人翁”意识,强化对高管层的监督,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局面。

    逐步置换不合格股东,优化完善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法人治理的前提,股东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势必导致法人治理形同虚设。

    一是持续加大对小额股东清理力度。在股东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对额度小且分散的个人股进行集中合并,减少股东户数,优先引进对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定认识且认同农商银行服务理念的自然人和企业入股。二是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对目前农商银行存在的入股资金不符合来源、非自愿入股、违规代持、问题企业等问题股东,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方式进行置换,并进一步发挥战略投资者的先进理念,推动农商银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三是积极发挥职工持股作用。农商银行职工尤其是中层管理人员具备金融从业经验,在法人治理作用中具有天然优势,因此,可适当提高职工持股比例,积极推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加快农商银行转型改革进程。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权管理机制。一是认真学习《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公司治理规章制度。根据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农商银行章程,明确股东入股资格,规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东关联交易、股权信息披露等基本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二是建立完善股权管理系统。在现有股权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股权管理系统,实现与柜面业务、信贷系统有效对接,将股东个人信息、授信信息、质押信息、关联企业信息等纳入股权管理系统,提升股权管理效率。三是加强对股东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与股东的日常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了解股东经营管理动向;将股东按区域、性质、风险程度等进行分层,通过开展联谊会、培训会、茶话会等形式,强化与股东联系,让股东了解农商银行经营情况,同时,强化农商银行对股东的了解,防范股东经营失败、法律诉讼等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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