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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下达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


    近日,中央财政下达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比2017年增加23亿元,增长29.85%。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在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县域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督促各地狠抓政策落实,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经济金融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主体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时效性和针对性,持续巩固和提升政策效果。

    延伸阅读:

    《100亿元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下发,谁能拿到这些钱?》

    2016年9月24日,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其中,第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另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另外,《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办法》规定,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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