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实施以及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风险整体管控机制,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联合授信机制也将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为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相关链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及开展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1.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安排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一是成员银行协议,《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二是银企协议,《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在银企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融资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三是联席会议决议,《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以确保联合授信机制稳健运行。
2.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如下: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3.对于超出联合授信额度融资等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联合授信机制确立了哪些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契约,对于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4.联合授信机制是如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平等协商,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协商一致,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必须由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联合授信额度应定期复评,企业因业务经营需要需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的,可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启动复评程序;二是自由选择,联合授信机制采取开放进入的方式,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并对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三是自主定价,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同时,《办法》明确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成员银行,银行业协会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或监管措施。
(摘自中国银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