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探讨明显热于以往。
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使得有一些他们所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存在着有一些虚假注资、循环注资、股权结构不透明等问题,酝酿了一定风险。”
对此,两会央行系统代表委员密集建议,应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风险问题日益突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传统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外形成的第四类金融机构,具有资产规模较大、影响面广等特点,其稳健经营事关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背景下,我国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特别是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复杂形式持股金融机构、开办网上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涉猎金融业务,形成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在推动资源整合、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同时,加深了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不同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间的关联,加剧了风险交叉传染,成为当前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方式,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缺失,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严重损害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
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了解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切实防范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他认为,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增强了金融机构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从而逐步暴露出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与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立法与监管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其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白鹤祥说。
“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权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是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呼吁尽快出台监管法规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8年将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此之前,银监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提出,“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今年2月,央行在《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强调,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
金鹏辉认为,当前可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看,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从长期看,为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法律层级,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到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
监管主要内容应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建议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以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缺失的问题。”对此,白鹤祥建议:对于金控公司监管方式,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实行合并报表,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建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
在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应健全内部自控机制,通过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双重机制管控风险。
在信息披露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治理结构、股权变动、内部交易等情况,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同时,建议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各项业务对同一客户的集中度,避免风险聚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而在监管规则出台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表示,应着重加强金融风险监测。
他表示,应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探索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协调各监管机构实现监管协同,如按金控公司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监管机构负责,或建立机构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功能与行为监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收集边界,通过高效、定期以及机制化的信息共享安排,实现监管协调。
记者微评
构建金控集团 农商银行应确保姓“农”
农商银行谋划构建金控集团,既是传统银行盈利模式难以为继后的主动突破,也是农商银行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冲动。近年来,农商银行谋划构建金控集团,旨在通过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打造业务闭环、从而提高核心竞争力。
已完成在港挂牌上市的广州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该行未来将以“大零售、大投行、大资管、大同业、大平台”为战略导向,加快构建全牌照跨区跨业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在更大范围的市场竞争中建立核心竞争力。据记者了解,目前,广州农商行拥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和24家村镇银行,正计划争取的牌照包括直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基金公司等。
瞄准金融控股集团的并非只有广州农商银行一家,据了解,江苏紫金农商银行早已谋划以消费金融、金融市场及直销银行独立持牌等子公司形式,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他一些体量较大的农商银行,也在悄然搭建金控集团框架。
事实上,农商银行是否能真正构建跨区跨业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既取决于监管政策是否支持,也取决于金融牌照能否顺利获得。
一方面,能否获得全牌照,取决于农商银行各子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目前看,全牌照的获得并不容易,农商银行成为金控集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农商银行只有始终把“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作为自身发展的主线,将获得的金融租赁、直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基金公司等牌照真正用于支农支小,支持实体经发展,才能得到更多政策支持,如果发展资管、同业、投行等的目的是为了“脱农向虚”“脱农向城”,这样的战略导向将不会获得监管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