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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有望列入 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 本报记者 李 博

    3月11日,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过去五年,全国人大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听取审议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等专项报告。他指出,未来一年,全国人大将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法律制度。

    据记者了解,全国人大农委自2014年6月启动农村金融立法前期调研以来,已于2015年正式着手开展农村金融立法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形成“农村金融法”草案稿。下一步,草案稿将深入研究和吸收两会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重点问题开展座谈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涉及面广:农村金融立法稳步推进

    由于涉及方面众多,一直以来,农村金融立法以其复杂性、历史性、系统性而著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振伟表示,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须涉及农村金融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和支持保障方四个主体。

    “农村金融改革至今仍未破题,源于缺少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郑鈜认为,农村金融立法意义重大,金融改革滞后,农村发展将始终受到制约。

    他表示,鉴于20世纪国外的农村金融立法中,农业金融立法占了较高比例,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乡村振兴的对象涵盖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因此,郑鈜建议我国的农村金融立法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农业金融法”,而应当明确将立法对象确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全要素、多领域金融供给、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及相关权益保护。

    对于农村金融立法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为农村金融立法,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党的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农村金融立法,在金融服务上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业适时生产,确保农民合理增收,确保农村和谐稳定;能促进现代农业建设,能促进农村城镇建设,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能促进农村生态保护;能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壮大,能有利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能有利于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能有利于做到农业与金融互利双赢。

    吉炳轩强调,金融运行有其规律,货币流通有其法则。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有许多难题要破解。诸如:贷款难、担保难、还款难、赢利难等等,为农村金融立法,就要寻求解决这些难的途径和办法。

    据悉,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立项、开展起草工作、进行调研、形成草案框架、起草条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和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共八个环节。早前,全国人大农委已与中农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等10多个部门多次开展农村金融立法前期调研,并于2017年末形成“农村金融法”草案稿。

    “如果法立了,难还在,这样的法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也不能希望出台一部法律就能解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所有困难,但总要找出解决困难的渠道和方法。所以,要深入调查研究,到基层问计寻策,出台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法律,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吉炳轩表示,下一步,草案稿还将深入研究并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重点问题开展座谈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完善乡村振兴的金融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鉴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刘振伟认为,农村金融法需要考虑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制度安排。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总裁兼科研首席、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指出,当前农村金融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积极性不高、信用社改制后出现脱农倾向、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清、财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有局限性、优惠扶持政策缺乏稳定性等,尚未形成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等问题和短板。

    面对金融环境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变化,她认为,“农村金融法”中要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农村金融的性质、业务范围、宗旨职能、监督管理等,把农村金融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此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

    对此陈瑞爱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支持公平准入,适度竞争,改进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法制和制度。

    二是完善农村金融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形成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合力。

    三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拓展农村地区融资渠道,减轻农业经营风险,让乡村振兴战略更好落地。

    据悉,“农村金融法”将明确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承担支持“三农”的责任。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和治理机制:对商业性银行承担支农业务部门的运作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支农方向、经营方向应明确界定;对合作制银行的改革方向及治理结构应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小微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采取引导、规范的监管导向,立足于促进发展;对民间金融要及时管理和规范。

    刘振伟表示,立法将促进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小微金融机构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协作、适度竞争。

    对于立法内容中的细节,郑鈜认为,“农村金融法”还应当围绕政府和金融机构如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针对如何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现代农业经济体系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安全规范建立和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严格规定和精细约束;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强调金融机构、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明确相关民事、治安、刑事责任等;立法的附则中,应当有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我国农村金融活动的法律适用条款。

    此外,考虑到“农村金融法”的提法失之宽泛,且不符合我国金融尚未统合立法的现状,郑鈜建议将“农村金融立法”明确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保障法》。强调农村金融作为特殊领域亟需加强制度体系支撑,凸显农村金融立法的“保障”目标,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保障责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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