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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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协助执行工作中的法律盲区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 男

    银行协助执行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以及扣划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含解除冻结)、协助扣划。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性及操作性方面的问题,致使银行在办理协助执行业务当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笔者梳理了银行协助执行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以期对基层网点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公证机关是否有权查询存款。基层网点经常遇到自然人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要求查询被继承人在银行存款的情况。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目前为止,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赋予公证机关查询存款的权力。因此,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权限一览表”的规定中,公证机关一般没有查询存款的权力。但根据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法通〔2013〕78号)第一条之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以及第三条之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这一特定事项过程中有权查询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存款。因此,为便于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避免银行声誉遭受损害,建议基层网点在工作中,对公证机关因办理继承公证出具的协助查询请求予以办理。

    执业律师是否有权查询存款。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查询存款时,银行是否应予以协助,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并未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亦未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查询银行账户。因此,建议银行拒绝律师查询存款的要求。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是否允许涂改。由于有权机关并未掌握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号、户名等具体信息,造成已经签发产生法律效力的《通知书》上的内容与银行计算机业务系统记录信息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这是基层网点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如被执行人的具体名称是“XX有限责任公司”,但《通知书》为“XX有限公司”,或《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10日”,但时隔半年后,有权机关才到被执行人开户行要求银行办理协助查询事宜。那么面对上述情况,基层网点是否可以允许执法人员涂改《通知书》上的具体内容?从提高协助执行效率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视情况允许执法人员当场修改执行文书上的具体内容,同时为确保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应要求执法人员在涂改处签字并按手印。

    银行存款是否能重复冻结。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第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该规范性文件从避免今后扣划过程中对同一笔存款执行混乱的角度出发,规定银行账户不允许办理重复冻结。因此,基层网点在被执行人存款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如其他有权机关又要求对该存款办理冻结手续的,应当在计算机系统或手工记账薄上标明为“轮候冻结”。同时,在填写《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前一次冻结的起止时间,以及此次协助冻结为“轮候冻结”。

    提现的要求是否予以协助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可以提现,但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第1号)第二十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因此,两部规范性文件对提现的规定存在矛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防范外部诈骗(犯罪嫌疑人伪造司法文书、冒充法院执行人员诈骗提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等角度考量,建议基层网点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扣划业务时,可与其协调采用转账方式。

    协助执行后,是否存在通知被执行人的义务。银行在协助执行中负有双重法律义务:一是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是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是在存款法律关系中又肩负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既要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又要从业务经营的角度出发,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客户资源的流失。因此,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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