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7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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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金控公司”或是 省联社改革最优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政策研究室 张向辉

    省联社改革势在必行,已无争议,但由于“改革方案”仍处于研究制定阶段(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省联社到底何去何从,至今仍是各方争论不休的待解之谜。

    业内主流观点认为,省联社改革有五种模式可选:A:改为金融控股公司;B:与省会(首府)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合并;C:组建统一法人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D:改为金融服务公司;E:改为省级联合银行。

    此外,还有专家学者提出,将省联社改为行业协会、划归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等观点主张,但声音微弱,且因颠覆性太强、内部阻力过大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不被业内认可。

    由于地区差异和各省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程度不同,省联社改革模式选择极有可能是一道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答案的单项选择题。

    基于“农村信用社党建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省联社改革重大政治原则和“是否有利于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这一省联社改革重要价值判断标准,以及改革的彻底性、资本代价、人员安置难度等多方面考量,笔者认为,“改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有诸多明显优势,是省联社改革的重要方向。

    改为金融控股公司,钱从何而来,如何以有限资本实现有效控制?借鉴国内部分省区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和高风险机构处置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按混合所有制方向推进改革。坚持以政府出资和省联社自有资金为主,适当吸收民营资本参与省联社改革,将省联社改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混合金融控股公司”(从事一定金融业务,非纯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有助于增强金融控股公司盈利能力和对投资者吸引力),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进行控股投资,以母公司身份参与法人机构重大决策。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实施“逆向”混合所有制改造,引进国有资本。由于前期增资扩股和产权改革中股东资质、关联关系和资金来源审查不严,当前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关联交易风险、外部人控制风险以及背离市场定位的战略风险不容忽视,股本构成过度“民营化”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为此,建议在省(区)政府协调下,鼓励省(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并委托金融控股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按法定程序参加农信社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以此保障金融控股公司对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的有效控制。

    实行两级法人、多种结构形式控股。在继续保持金融控股公司与县级机构两级法人体制不变前提下,兼顾资本代价最低化和控制权最强化双重目标,金融控股公司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可采取多种控股方式,具体包括:间接“联属”或“父子孙”结构控股,即金融控股公司对辖内若干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投资控股,再由这些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控股辖内其他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直接“全资持股”或“绝对控股”;相对(协议)控股等。同时,可鼓励优质农村商业银行对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高风险机构进行并购重组和法人机构间相互交叉持股,这样既有利于保持农村信用社系统完整性,又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抱团发展,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法人机构章程管理。对采取相对控股(协议控股)方式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章程管理尤为重要。可借鉴民政部门管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做法,由金融控股公司为法人机构提供章程示范文本,将党建工作要求、章程修订程序、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体现控股人意志的内容条款载入章程示范文本,为资本控制再加一道保险。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改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省联社改革的唯一必然选项。省联社改革还应兼顾多方利益,增加诸如“是否有利于持续增加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是否有利于增强改革后的‘省联社’服务功能”“是否有利于提升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其他价值判断标准,尤其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不能搞简单“一刀切”,以防止改革背离初衷,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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